学校简介
北京语言大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是新中国创办的唯一以 “语言” 命名、以传播中国语言文化为主要使命的国际型大学,素有 “小联合国” 之称。建校至今,已经发展成为一所以国际中文教育为特色,以语言教育和研究为优势,多学科协调发展的世界知名大学。
北京语言大学诞生于新中国外交事业的艰难开创时期,是在周恩来总理的亲自关怀下创建的,毛泽东主席亲笔题写校名。学校的前身是创办于 1962 年的外国留学生高等预备学校,1964 年更名为 “北京语言学院”,成为来华留学生学习汉语、出国留学生学习外语和出国汉语教师的培养基地。1996 年更名为 “北京语言文化大学”,2002 年定名为 “北京语言大学”。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介绍 01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是国家开辟的一条使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获得学位的渠道。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发布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的通知》(〔1998〕54 号)和《北京语言大学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办法》(〔2023〕3 号)等文件精神,同等学力人员可以通过参加在职研修班的方式学习相应专业的课程学习,全部课程考试考核合格,且通过国家组织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的学员,依据相关规定,授予硕士学位证书。
申请条件 02
1. 申请人已获得学士学位且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已获得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为国(境)外学位的,其学位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2. 遵纪守法,思想政治表现和道德品质一贯良好,经所在工作单位(或档案所在单位)鉴定并推荐。
3. 已发表或出版与申请硕士学位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4. 符合申报专业所在学部(院、系)规定的其他条件。
北京语言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招生专业信息一览表
| 学院 | 一级学科 | 招生专业 | 授予学位 | 统考综合 | 统考外语 |
|---|---|---|---|---|---|
| 马克思主义学院 | 马克思主义理论 | 思想政治教育 | 法学 | 政治学学科综合 | 英语 |
| 信息科学学院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工学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科综合 | 英语 |
| 教师教育学院 | 教育学 | 课程与教学论 | 教育学 | 教育学学科综合 | 英语 |
| 国际政治与传播学院 | 政治学 | 国际政治 | 法学 | 政治学学科综合 | 英语 |
| 文学院 | 中国语言文学 | 中国现当代文学 | 文学 | 中国语言文学学科综合 | 英语 |
申请材料 04
1、有效居民身份证;
2、2 寸蓝底照片;
3、本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学位认证报告(登录 “学信网”https://www.chsi.com.cn/进行在线认证),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所获国(境)外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认证证明;
4、《北京语言大学在职研修班报名登记表》(含单位审查意见材料),需报名北京语言大学专业在职研修班,并缴费成功后生效;
5、《级北京语言大学 ** 专业在职研修班(* 季)新生入学须知》;
6、《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
7、科研能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科研获奖等。
申请程序 05
1. 网上申请
申请人需在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https://tdxl.chsi.com.cn/tdxlsqxt/index.html)提交申请。
2. 资格认定
经过线上报名且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或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进行信息采集,并在《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上签字确认。
3. 水平认定
(1)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四年内完成专业知识水平认定:内容包含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公共课程)、通过学校课程水平考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2)自通过专业知识水平认定(即全国统一考试和学校课程水平考试最后一门成绩合格)后,一年内提交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书面申请。学院将在接受申请后的半年内安排申请人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学位授予 06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专业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授予北京语言大学硕士学位。
注意事项 07
1. 申请人提交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论文、专著等相关内容必须真实有效,凡舞弊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请资格。
2. 申请人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申请硕士学位。
3. 因申请人个人原因而中止申请或使申请失效的,所交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4. 本招生简章会根据我校同等学力申硕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具体信息以网站公布的最新简章为准。
5. 未尽事宜,以教育部最新相关文件和学校最新规定为准。
